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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游若遇强迫购物可获赔

  国家旅游局公布的首个合同范本规定,赔偿额为团费的20%

  维权须知

  ●行程中每天进购物点不超一次,旅行社若擅自增加则每次按团费的10%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按团费的20%支付违约金;

  ●旅行者在安排的购物点买到假货,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赔,组团社应先行赔付。

  笔者昨日获悉,广州两家旅行社每月可获得台湾游配额达2400人,而新鲜出炉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件)》内明确规定,在台旅游若遇到强迫购物,游客可获赔20%团费,而在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若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昨日,广之旅召开了台湾游正式开放后的首团出团说明会。据了解,该社7月18日将有3个团队同时出发赴台湾旅游,其中两个团队为环岛十天游,另外一个团队则为八天游。广东中旅7月18日也将有1个团队出发。两家旅行社当日出发总人数为150人左右。

  据悉,广州两家旅行社现在获得台湾游的配额达到每月2400人,具体每天的出团人数,则由旅行社根据报团人数、机位、领队情况等自由调配。广之旅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社新增加了5位领队考取了台湾游领队证,具备了当台湾游领队资格,现该社的台湾游领队已增加到10名。

  另外,国家旅游局正式公布第一个有关台湾游的合同范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件)》,为将于本月18日全面开放的台湾游提供指引。

  示范文本指出,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而针对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示范文本规定,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此外,广之旅介绍,台湾方面也已有明确规定,赴台旅游的行程安排中,每天进购物点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编辑:田田

南方日报网络版 2008-07-1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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