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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砍人导游终审获刑15年 定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云南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定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春城晚报》报道 前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被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吉林导游徐敏超,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徐敏超的辩护律师认为,徐的行为虽然伤及多人,但使用的只是一把刀,社会危害性有限,不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提并论,因此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省高院认为,徐敏超持刀在人员聚集的旅游景点造成了20名游客和行人受伤,危害了公共安全,与伤害特定的侵害对象有明显区别,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省高院认为,原判依法对徐敏超的量刑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裁定。

编辑:田田

南方都市报 2008-04-2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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