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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台条例 鼓励乡村海岛办民宿

2019-03-10 08:11 来源:南方日报 郑洁琳

  本月1日起,《珠海市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了珠海市政府管理职责、珠海旅游规划和发展、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购物规范、民宿管理等内容,针对珠海市旅游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解决办法和法律依据。

  据悉,《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旅游规划和发展、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范、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结合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繁荣发展为导向,针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在民宿管理、旅游购物、旅行社服务网点、景区监管、旅游执法措施、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各旅游行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赋予旅游、交通、公安等部门监管权力和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民宿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了民宿按区域分三类管理:一是对在住宅小区内办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行为予以严格限制,同时鼓励乡村发展民宿,加强对海岛民宿的规划和引导。二是明确民宿开办区域,范围限定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具体区域由各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规定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明确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登记系统。

  对于如何划定民宿准入门槛并进一步加强管理,也有了具体的规定。《条例》提到,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是业主将住宅改编为经营性住宿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三是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四是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

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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